蓝带啤酒诉“蓝带将军”,获赔300万!你还敢“傍大牌”吗?
蓝带啤酒诉“蓝带将军”,获赔300万!你还敢“傍大牌”吗?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据了解,蓝带啤酒诞生于1844年美国的威斯康辛州。20世纪80年代,蓝带啤酒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美国柏斯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柏斯特公司)为“蓝带”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2005年3月及2015年2月,雪野公司分别注册取得第737442号“将军”及图商标、第13739045号“将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啤酒。


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将军公司”)字样。此外,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雪野公司)大量生产的“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将军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辽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最后的提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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