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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原则,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原则,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 自由心证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运用,法律不是预先设定规定的,而是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个人根据自己的...

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原则,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

自由心证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运用,法律不是预先设定规定的,而是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个人根据自己的良心、经验法则、理性、知识储备能力等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一、法律为什么对证据的认定不能预先设定?一是每个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尽相同,法律只能将这些材料归类,也就是证据的法定种类,却无法预先一一列明。二是同样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件中,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也是不相同,法律不可能将其所有情况列明。因此,法律赋予了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自由心证。

二、自由心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法官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责和权限,任何人和机关单位团体都无权干涉。

2: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规则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自由判断证据的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录音是否应该采信的问题。

最高法认为该录音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该录音内容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可见,自由心证原则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使用不当,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危害。

三、自由心证的行使要有约束

自由心证实际上就是主观对客观的认定,为防止主观上自由心证的滥用,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和结果,要在判决书中明确公开,对错误的自由心证也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1:自由心证公开的条件:包括人和制度两方面,人的条件就是指法官,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优秀的法官才具有心证公开的能力。制度的条件就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包括法官的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2、自由心证的过程

就是说法官是如何办案的,如何对待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法官是否遵循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违反了证据的规则,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问题都要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知晓。

3、自由心证的结果

就是指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包括是如何认定证据的,如何认定事实的,如何适用法律的,判决理由是什么等都要有详细的说明,而不能含糊不清,不做说明。

4、自由心证错误的救济机制

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判决书中拒绝公开心证的过程、理由或公开的不够充分,或者心证有错误的,当事人应该可以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的救济,这是通过审级的监督对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等不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制约。

四、自由心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证据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

应该说一般都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因为大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对证据的逐一认定说明,而是最终总体对证据进行评价,而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说理部分含糊不清,尤其对采信了什么证据,综合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能合理的推定出裁判结果至关重要,这也是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及申诉的重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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