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新规7月1日实施 发票报销需填写“税号”
增值税发票新规7月1日实施 发票报销需填写“税号”
碧海银沙网讯(图文/湛税宣 陈广灏编辑/文 和 少 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16号文,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施企业增值税发票新规,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意味着,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湛江:企业陆续开始要求职工开发票填“税号”
据了解,我市部分企业已开始依照国家新规执行开具发票业务。近日,湛江某国企财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公司员工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规,因业务需要办理报销的发票内容,一定要具备双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据媒体报道,某大型约租车平台近日也开始在系统界面提示消费者“自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企业抬头及税号,否则发票将无法用于企业报销”。登记税号有利于税务部门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防范虚假发票的泛滥。
适用范围:公司和企业
根据《公告》规定,新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等。
发票内容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多个项目需注明明细
《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比方说,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得更换发票内容。
笔者咨询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时了解到,《公告》要求发票项目需做到细化。很多机构常用“办公用品”来作为采购办公用品时开发票的项目名称,但7月1日新规实施后,只单独开“办公用品”这一笼统名目将无法报销,需要在票内注明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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